重庆银行信用卡(公务卡)领用合约(2025年版)

2026-02-25 14:30

根据国家及重庆市相关公务卡管理办法,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与申请重庆银行公务卡的市级、区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指定的重庆银行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重庆银行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乙方已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甲方已对使用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乙方对此知悉并理解

第一条 申请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正确、完整、真实的。甲方承诺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收集、存储、使用、传达与信用卡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乙方信息。

(二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自信用卡申请之日起至所涉及的业务终止或业务全部结清之日止核实本人身份,审核本人信用卡及分期额度、用款申请,办理数据分析、数据建模、产品设计、黑白名单库、数字化风控等与重庆银行运营相关的事项,处理贷后管理事务(包括信用卡额度授予后对额度的管理)并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查询、保存、使用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征信信息等相关信息。乙方同意并授权重庆银行(包括经办机构及上级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集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授信信息、征信不良信息、其他违约信息、其他相关信息等信用信息,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甲方有权根据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及乙方的资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领卡申请。乙方同意:无论是否获批,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乙方应对其用卡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申请单位或乙方的资料发生任何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乙方不得为公务卡申请办理附属卡。

第二条 使用

甲方将为每个申请单位设定一个总信用额度(下称“单位信用额度”),甲方根据申请单位的建议及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乙方公务卡信用额度(以下简称“卡片信用额度”),单位信用额度为申请单位名下所有卡片信用额度的总和。原则上每张公务卡卡片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如乙方已拥有甲方为其核发的其他信用卡(个人卡),公务卡卡片信用额度与其所持有的其它信用卡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可共享使用。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随时调减单位信用额度,亦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随时调减或经同意后调增乙方的卡片信用额度。

为便利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通过官网等渠道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甲方将根据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调整该限额。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等渠道管理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据,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若因密码、卡号等信息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收到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可将本人信用卡绑定至支付账户。乙方授权甲方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直接从所绑定信用卡中支付相应款项。乙方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卡号、信用卡有效期、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甲方将上述要素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同意将指定信用卡号与乙方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乙方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乙方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信用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及移动设备,因乙方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乙方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或无交易单据的,如未及时列入结账单的旅店消费、网上支付等,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由于消费的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查证确实存在的,乙方亦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乙方刷卡消费行为,在申请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乙方不得将信用卡用作甲方认可外的其他的用途,尤其不得用于任何违法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信用卡的使用。

预留电话为乙方在甲方留存的重要信息,用于卡片激活、账务通知、验证信息及风险提示接收等,乙方应提供本人预留电话并妥善保存,确保为本人使用;若乙方泄露、丢失、变更预留电话而未及时申请变更或挂失服务的,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等财产损失;若预留电话发生遗失、变更、泄露和被他人使用等情形的,建议及时向相关运营商申请挂失或暂停服务,同时应向甲方申请预留电话的变更维护,按照甲方要求的程序重新进行身份验证、重新预留电话等操作。

十)乙方可在甲方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办理现金提取、现金转账业务。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柜面、ATM等自主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乙方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每卡每日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十一乙方在使用IC信用卡进行脱机消费、圈存等交易时,需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二乙方电子现金账户初始余额为人民币0元,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含),单笔脱机消费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含)。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参与甲方的积分活动,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不能透支、取现和转账,不计付利息。

十三乙方从本人IC信用卡账户中转至电子现金账户的资金从圈存之日起计入信用卡账户消费交易,计入信用卡账户的当期账单中,享受免息还款期,在信用卡账户到期还款日前还款。

十四乙方从本人IC信用卡账户圈存不计积分。

(十五乙方使用IC信用卡电子现金进行脱机消费时,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应由持卡人承担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电子现金账户余额随脱机消费实时扣减。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账户的余额,且消费终端支持联机交易,则该笔交易将自动发起联机交易,从主账户中全额扣除。脱机消费记账以交易商户实际发起的请款数据为操作依据。

十六IC信用卡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到期更换新卡、销户、销卡、旧卡损坏更新等情况,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会自动退回至主账户,在芯片可读的情况下,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仍可继续脱机消费。在上述情形下,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均由乙方承担。

十七IC信用卡续卡或换卡后,原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主账户。乙方若需将原电子现金余额转移到新卡主账户,需持新卡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并自行销毁卡片。IC卡信用卡销户时,若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为零,乙方需及时持卡至甲方营业网点将电子现金资金转出,并自行销毁卡片。

第三条  利息与费用

从甲方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款项的,可享受免息还款期,无须支付消费交易的透支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7天。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可按照甲方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包括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所有交易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应当对所有交易和应付款项按照透支利率支付自记账日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透支利率对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对应年化利率18.25%。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及用卡记录在0-0.0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采用单利计算)范围内调整乙方的透支利率,具体执行透支利率以对账单展示为准。

乙方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应支付预借现金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应当支付预借现金从记账日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并按照透支利率对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对应年化利率18.25%。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及用卡记录在0-0.05%(折算年化利率为0-18.25%,年化利率=日利率×365,采用单利计算)范围内调整乙方的透支利率,具体执行透支利率以对账单展示为准。预借现金手续费收取标准见收费表。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按照第三条第1款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及复利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费标准详见收费表。

乙方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不计付利息。

(五本领用合约中所有涉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利率等,详见重庆银行最新收费表的约定。收费表若有变更,申请单位及乙方可从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获得新的收费表。

第四条 对账单

若乙方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甲方应于当期账单结计其账务后向乙方寄发对账单。甲方还应按申请单位要求,按月向其提供公务卡必要相关信息。

(二甲方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官方微信等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服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正确、完整、真实,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若当期账单日前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余额或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时,甲方可不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未收到对账单时应主动查询。若乙方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乙方及申请单位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及申请单位可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购单,并须支付手续费。

(三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十二个月的对账单。

乙方提供的对账单地址如有变更,须通过客服热线或书面形式主动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第五条 还款

乙方可选择最低还款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含)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乙方所持公务卡的当期应还款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消费金额、前期所有应还款未还部分、全部费用和利息。

(三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全部费用和利息。全部费用指: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手续费、违约金、调阅消费签购单手、补制卡片费等相关费用。

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可采用短信等形式提醒乙方还款,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正确、完整、真实,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还款提醒。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短信通知电子对账单为由拒绝或延迟还款。若乙方不按规定还款,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以及进行逾期信息上报。甲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从乙方在重庆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扣收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第六条  有效期

乙方可以在卡面所列明有效期内使用公务卡,卡片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公务卡卡片的过期失效而消灭。

(二若乙方欲销户,须由申请单位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后,乙方可通过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以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甲方受理乙方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正式销户前,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公务卡个人账户项下所有应还款项。销户后,乙方仍须承担被注销公务卡个人账户的一切债务。

第七条 所有权

甲方拥有公务卡的所有权。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资信状况:(1)中止乙方使用公务卡;(2)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或特约商户没收公务卡;(3)将该卡止付。在以上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费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乙方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否则甲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罚金,且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其他约定

如公务卡遗失、被窃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立即挂失。乙方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则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公务卡遗失或损坏后,乙方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甲方为乙方补办新卡。

乙方同意并允许甲方通过网站、短信、电子邮件、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语音电话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或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乙方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956023或其他方式等调整或取消该授权。为维护乙方合法权益并向乙方提供更优质服务,甲方向其发送的还款提醒、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提醒等信息不受前述授权内容的约束

乙方在领卡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如有变动,须立即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

(五乙方与特约商户或甲方之外的受理银行发生交易纠纷时,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偿其因使用公务卡而发生的债务。

乙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持卡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本行有权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七对本合约有任何疑问或对相关服务和产品有任何意见、建议、投诉的,乙方可拨打甲方客服热线956023进行咨询、投诉或登录甲方网站(www.cqcbank.com)查询章程、领用合约及申请表等信息。

第九条  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所依据的《重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用卡规定变更等甲方将按监管要求提前在甲方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间,若乙方对甲方公布的条款内容有异议的,可申请销卡或协商处理。若无异议,则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合约的争议解决

本合约发生履行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或在申请环节另行签订争议决议条款的除外   

乙方在《重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卡片及文书送达地址视为诉讼时(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重审及执行程序)诉讼文书(材料)的送达地址,如诉讼文书采用电子送达的,乙方预留的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即时通讯账号等视为电子文书送达地址。如双方发生诉讼,受诉法院向该地址发送诉讼文书(材料)即视为送达,乙方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乙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应按照约定方式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甲方;未按约定方式变更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乙方同意管辖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按照简易程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材料),对于其中案件标的额为受诉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或者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乙方同意管辖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如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有异议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否则视为认可前述约定。

第十一条  合约的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根据《重庆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乙方声明

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约以及《重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各项条款,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标题或文字加粗的条款),甲方已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和解释,我方已经知悉自愿同意遵守本合约及《重庆银行信用卡章程》各项条款的规定。